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我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我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习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要求,充沛的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商场资源的装备效果,促进水运业开展,经国务院同意,铺开水运客货运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开端,铺开水运客货运送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务直接开销的军事、抢险救灾运送价格),实施商场调节价。详细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运营本钱和商场供求状况自行确认,中心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送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存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送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存案。
二、由军费开支和财务直接开销的军事、抢险救灾运送价格继续实施政府定价,详细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拟定。
三、水运价格铺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法律法规。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送价格,应提早30天向社会发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商场行情报价变化状况的盯梢和监测,发现不正常的状况要及时陈述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仔细受理用户投诉,关于调价起伏显着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激烈反映的,要根据《价格法》有关法律法规做必要的干涉。